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訴人簡正智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讌榕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見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8,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4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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