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