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龎麗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9,114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5月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08萬9,900元(見本院建字卷第256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8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291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4萬9,114元,應再補繳1萬2,17
7元【計算式:61,291-49,114=12,17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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