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8號

再抗告人 曾國斌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曾國斌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2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提出「聲請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林婷立

法 官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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