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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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4號

再抗告人 陳太松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刑事補陳再抗告理由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林婷立

法 官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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