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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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4號
再抗告人 陳太松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刑事補陳再抗告理由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林婷立
法 官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