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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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嘉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經核,系爭事故之當事人為洪嘉喆、 李偉銘 及余明昌,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洪嘉喆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嘉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