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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