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確屬重大,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經通緝始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詞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斟酌聲請意旨、本案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本院訊問筆錄等證據資料,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