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9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楊正彥 相對人 林家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託專簿。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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