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忠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楊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至編號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明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