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 劉碧蘭 原告 黃漢津 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劉碧蘭被告 孫伊鳳 被告 陳淑惠 被告 吳吉福 被告 胡雅莉 原告與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孫伊鳳、陳淑惠、吳吉福、胡雅莉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確認之決議內容涉及選任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資格問題,係因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