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 陳呂秀華 代理人 許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晏瑄┌───────────────────────────────────────────────────┐│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陳呂秀華│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8,130元│FN0000000│99年1月3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