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960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