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李嘉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郭敬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50,000元│WK0000000│99年11月13日││││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