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9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陳建龍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