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陳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茸 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明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以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9萬8372元【即系爭73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