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蕭子鴻複代理人 鄭曉龍 上原告與被告 梁益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70,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