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廖英森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逸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王碧鳳 被告心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83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0.84㎡土地公告現值49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8305/10萬=34,183.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