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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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張慧姿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110年4月30日172,380元QD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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