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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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7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金 間因103年度婚字第97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