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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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字第2156號、95年執聲字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葯管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為適當。
三、至被告於本院94年訴字1488號槍砲彈葯管制條例中併科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部分,應併予執行,然於本件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