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