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敏德曜德 行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廷源
陳顏愛娥
一、債務人陳廷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廷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顏愛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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