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債權人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併請具狀補正。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㈣查報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支票退票日為106年2月2日)。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付款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支票付款人應為新光銀行水湳分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