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債權人長億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 文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鑫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長億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黃」文毅或「黄」文毅?並補與姓名相同之印文。(因聲請狀姓名與印文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