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7號原告長鈺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4萬4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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