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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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國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國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田國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7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