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 蔡青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