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宸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鈺宸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宸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