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吳淑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勝 、 王建成 、 向鄖傑 、 陳玄文 、 吳榮安 、 呂浚豪 、 蘇雷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向鄖傑、陳玄文、吳榮安、呂浚豪、蘇雷鈞之住所或居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載有上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提出被告王秉勝、王建成、向鄖傑、陳玄文、吳榮安、呂浚豪、蘇雷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