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非訟代理人 湯立鐘 相對人 王惠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惠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 朱丁裕啟翔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CHIHSIANGFISHERYCO.LTD.邀同相對人王惠茵
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3年12月1日②103年11月20日③103年11月24日④103年12月2日⑤104年2月25日⑥104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歐元44,280.48元②美金38,190.05元③美金500,000元④美金90,000元⑤美金140,000元⑥美金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3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及相對人自104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139,1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掛牌匯率表、客戶貸放明細等影本各1件、增補契約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69-11│雜│44.92│全部│├──┼───┼────┼────┼───┼─┼────┼────┤│002│臺南市○○○區○○○段│269-13│雜│113.8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269-25│雜│1.74│全部│├──┼───┼────┼────┼───┼─┼────┼────┤│004│臺南市○○○區○○○段│269-26│雜│157.25│全部│├──┼───┼────┼────┼───┼─┼────┼────┤│005│臺南市○○○區○○○段│269-27│雜│156.33│全部│├──┼───┼────┼────┼───┼─┼────┼────┤│006│臺南市○○○區○○○段│269-28│雜│154.75│全部│├──┼───┼────┼────┼───┼─┼────┼────┤│007│臺南市○○○區○○○段│269-29│雜│153.16│全部│├──┼───┼────┼────┼───┼─┼────┼────┤│008│臺南市○○○區○○○段│269-30│雜│153.19│全部│├──┼───┼────┼────┼───┼─┼────┼────┤│009│臺南市○○○區○○○段│269-31│雜│154.03│全部│├──┼───┼────┼────┼───┼─┼────┼────┤│010│臺南市○○○區○○○段│269-32│雜│154.83│全部│├──┼───┼────┼────┼───┼─┼────┼────┤│011│臺南市○○○區○○○段│269-33│雜│155.6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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