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章輝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查:被告經原審認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上訴本院,於本院審理中供認有上開犯罪,並有被害人及相關證人證詞可佐,其嫌疑重大,且行為時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而係借住公司宿舍,一旦離職即失行蹤,有逃亡之虞,復有畏重刑而逃亡之合理可能,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