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黃韻珊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蔡孟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張文俊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