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陳建滄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麟李勝龍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