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高英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奇霖 (原名 張家惟 、 劉家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4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