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江河指定辯護人廖家瑜律師具保人藍熒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熒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游江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藍熒暉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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