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訴訟判決11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徐慧
黃姬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複代理人 葉冠彣 律師附民被告 郭芸琤 訴訟代理人 周盈孜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瑋峻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與刑事附帶民事準備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一)、(二)狀所載。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荺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