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國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本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竊盜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同院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惟該裁定將附表編號5及6二罪重覆計入刑期,共多計算9個月,此係單純誤算,請求重新計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陳國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而聲請人於該案附表編號5、6所為,係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分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中華路竊取被害人 徐瑋塘 、 潘紀美 所有機車,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779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9年10月6日確定;聲請人另於109年1月12日至同年0月0日間,分別竊取被害人 秦劍萍 、 呂紹鵬 、 謝金鋒 、 董文昌 、 羅文杰 、 徐廷均 所有之機車、哈密瓜等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128、10300、10304、10806號案件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4月、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9年11月24日確定,此有上開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並無重覆計入刑期之情形,聲請人應係所犯竊盜案件數件,而誤將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判決」與「109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判決」認係同一判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