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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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3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內之記載,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