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另案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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