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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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均豪 被告 林美 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8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新為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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