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王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