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朴交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朴交簡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振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振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列應補充為「並於同日上午8時52分許測得其呼吸中酒精濃度為0.45mg/l」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再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案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類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竟未知警惕自律,仍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飲酒後騎駛機車上路,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且因而肇事致己受傷;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即難自犯後態度給予其有利考量,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672號被告蕭振勇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振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朴交簡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於103年9月22日上午8時35分前某時,在某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103年9月22日上午8時3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行經嘉義縣太保市○○里○○○○○路5.4公里處時,不慎撞擊路旁人行道而摔倒,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其呼吸中酒精濃度為0.45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蕭振勇矢口否認有飲酒後騎乘機車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喝酒」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8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自承:對於上開檢驗結果無意見,足見被告騎乘機車肇事前,確有飲用酒類,本案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檢察官林俊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檢察官侯建彰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