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30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