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徐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文逸 間給付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