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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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徐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文逸 間給付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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