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8日下午4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