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8日下午4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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