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白蘭氏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婷 債務人 郭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