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1848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3年度執助字第93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程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八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程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2年1月31以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緩刑3年,並應自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112年2月1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5年2月17日,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依限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為: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並考量被告未履行條件情形與應支付被害人之款項數額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上開規定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中地院於112年1月31以111年
度訴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15,000元,緩刑3年,並應自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112年2月18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
㈡上開確定判決經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執護命助字第21號及112年度執護勞助字第14號案執行,並指定履行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然如附表所示,於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屆滿即113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因受刑人僅履行8小時而履行進度明顯落後,雖經臺南地檢署多次函請受刑人儘速履行,並提醒履行期間屆滿而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效果,且受刑人固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因於113年1月31日之時僅履行8小時之義務勞務,而簽立願於113年3月16日前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並若未能遵守允諾,以致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絕無異議之具結書,惟最終至113年3月16日即聲請人允諾之履行迄日時,仍未完成履行180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第318號卷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可憑,是受刑人業有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緩刑負擔之情事,且在履行期間呈現履行進度明顯落後之狀況,復經臺南地檢署多次函請儘速履行,並提醒履行期間屆滿而未完成,將導致緩刑宣告遭撤銷之嚴重後果,且受刑人雖亦簽立願予完成、若未完成願遭撤銷緩刑而無異議之具結書,受刑人當知悉其應履行義務勞務,以及如不履行上開緩刑所附負擔將承受撤銷緩刑之法律效果,惟被告於附表編號13所載之時表示無意願做義務勞務,即使被撤銷緩刑也無所謂等語,迄至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屆滿,仍未見完成履行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受刑人顯然未珍惜此緩刑之機會,難認有履行上開確定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誠意,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附表編號名稱1義務勞務人112年7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7月25日執行時數:0小時2義務勞務人112年8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8月24日執行時數:0小時3臺南地檢署112年9月11日南檢和中112執護勞助14字第1129068132號函及112年9月13日送達證書各1份▁▁▁▁▁▁▁▁▁▁▁▁▁▁▁1.受文者:張智程主旨:台端112年8月義務勞務履行0小時,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時數20小時,違反義務勞務人應行注意事項,特此告誡乙次,請於接收文後逕向義務勞務機構報告且履行勞務,並提高履行密度,嗣後如再有違誤,將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查照。2.送達日期:112年9月13四送達情形:已送達母親 李羿萱 4義務勞務人112年9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9月30日執行時數:6小時5義務勞務人112年10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10月31日執行時數:2小時6義務勞務人112年11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11月30日執行時數:0小時7義務勞務人112年12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2年12月31日執行時數:0小時8義務勞務人113年1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3年1月31日執行時數:0小時9臺南地檢署113年2月26日南檢和中112執護勞助14字第1139013296號函及112年2月29日送達證書各1份▁▁▁▁▁▁▁▁▁▁▁▁▁▁▁1.受文者:張智程主旨:台端113年1月義務勞務履行0小時,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時數20小時,違反義務勞務人應行注意事項,特此告誡乙次;台端應於113年3月16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80小時,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於接收文後逕向義務勞務機構報到且履行勞務,並提高履行密度,請查照。2.送達日期:113年2月29日送達情形:已送達母親李羿萱10具結書1份▁▁▁▁▁▁▁▁▁▁▁▁▁▁▁立書人:張智程具結日期:113年2月20日具結內容: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履行迄日)業經指定義務勞務執行機構: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對於勞務進度延宕,深具悔意,本人允諾於113年3月16日前履行完成180小時義務勞務,若未能遵守允諾,以致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絕無異議。11義務勞務人113年2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3年2月29日執行時數:0小時12臺南地檢署113年3月13日南檢和中112執護勞助14字第1139018391號函及113年3月15日送達證書各1份▁▁▁▁▁▁▁▁▁▁▁▁▁▁▁1.受文者:張智程主旨:台端113年2月義務勞務履行0小時,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時數20小時,違反義務勞務人應行注意事項,特此告誡乙次;台端應於113年3月16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80小時,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於接收文後逕向義務勞務機構報到且履行勞務,並提高履行密度,請查照。2.送達日期:113年3月15日送達情形:已送達母親李羿萱13臺南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進行日期:113年3月5日)▁▁▁▁▁▁▁▁▁▁▁▁▁▁▁說明:本案應履行義務勞務180小時的部分(112/04/17~113/03/16),案主目前僅履行8小時,履行期限將於113/03/16屆滿,案主表示無意願做義務勞務,即使被撤銷緩刑也無所謂。14義務勞務人113年3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姓名:張智程時數結算至113年3月31日執行時數:0小時15臺南地檢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姓名:張智程履行起訖日期: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應履行時數:180小時履行情形:時間義務勞務內容執行時數累積時數112年9月25日整理環境22112年9月26日整理環境13112年9月28日整理環境25112年9月28日整理環境16112年10月13日整理環境17112年10月30日整理環境1816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姓名:張智程履行期間: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勞務案件之被告應履行:180小時實際履行義務勞務之時數: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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