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1號至810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62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91號至81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62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並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