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5號

原告 陳淑媛

被告 張從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刑事共同被告 賴清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即經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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