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5號
原告 陳淑媛
被告 張從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刑事共同被告 賴清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即經本院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